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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断案45冠心病ACS原发

作者: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宋儒亮黄伟青魏巍程虎罗碧辉赵凯刘芳宋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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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栏目是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成立以来同国内医疗专业权威媒体的第一次合作。“真案例,多视野,阐医法,通医患,建共赢”是我们合作的期望;“意见与己见”式的表达、“争论和争鸣”态的研讨、“证据和依据”样的运用以及“共鸣与共识”般的追求是我们合作的模式;“依法行医,法治医疗,医患和谐”是我们合作的目的。——栏目主持人、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主任宋儒亮

病例简介

患者,男,85岁。因胸闷、多汗3天、伴头晕1天,于年11月28日9时22分进入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11月29日10时被告对患者行CAG+PCI术,术中患者出现冠脉破裂、心包积血,予心包穿刺、自体血回输,IABP术+覆膜支架置入术等抢救,术后患者仍有心包积液、心脏压塞表现。当日16时至18时被告对患者再次行CAG+覆膜支架置入术,但仍未能止血,血压反复下降,病情不断加重。患者于当日20时出现意识丧失,20时30分出现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患者于21时40分临床死亡。

原告诉求、被告答辩

原告诉求

患者于年11月28日前往被告处开降压药,门诊医生“建议”入院检查。被告当晚就提出要给患者的心脏置入支架。患方拒绝后,医生坚持必须造影检查。本着对医生信任就签字同意实施了。第二天上午,被告在对患者心脏造影检查时表示必须置入支架,只给患方10分钟时间考虑,且未就手术风险和替代方案等作任何告知,仅称“没有什么危险”,于是患方签字同意了。但是手术中患者的血管破裂,被告放入覆膜支架试图补救,却以不告知患方不收取支架费用的方式,故意隐瞒过失。后患者于年11月29日21时50分临床死亡,被告以殓房没有冷气为由,诱导我们立即办理移送尸体手续,导致尸体未经尸检就火化。

患方认为心脏置入支架是一高风险手术,患者在身体正常的状态下被诱入院,被告未根据其病情和体质对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就对已85岁高龄且患有糖尿病的患者行该项手术,导致患者因被告过错致入院不到40小时即死亡。另外被告刻意回避尸检,极力诱导患方尽快火化尸体的做法亦违反相关法规和诊疗常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相当过错且造成患者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共计.9元。

被告答辩

1.患者到我院就诊时自述其胸闷、多汗3天伴头晕1天,自测血压为/75mmHg,既往有卒中、高血压、糖尿病病史,即患者当时并非原告主张的“生命体征正常”。

2.患者入院后,我院对患者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均显示原告符合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ACS)中、高危患者的病征,符合行冠脉造影术的指征。鉴于此,我院建议行冠脉造影术正确。

3.我院置入第2枚支架是为了抢救术中出现并发症的患者,并未违反诊疗规范。至于第3枚支架,亦是基于患者的病情所需而置入的。

4、关于知情告知的问题。我院在实施每个手术前均向原告如实告知患者的病情、手术方案以及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其中包括术中出血、各种严重并发症中可能需要抢救风险。

综上所述,自患者入院后积极予以检查,我院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制定了正确的治疗方案,及时为患者实施冠脉造影和PCI手术,在患者病情恶化后抢救及时,亦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患者长期患病及出现并发症,导致治疗效果不佳,最终致使患者死亡,患者的损害结果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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